殺警判無罪/士氣低迷…警界怒問「有精神病都可殺我們?」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25歲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7月調解補票糾紛,慘遭鄭姓男乘客失控持水果刀捅殺腹部至死。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宣判,鄭嫌無罪丶應入相當處所強制就醫5年。高階警官認為,警察不會知道每天面對的歹徒是不是神經病,法律判決有其見解,但將來民眾如果都用精神耗弱的方式逃避刑責,民眾的安全如何保障?基層派出所長則說,不否認他有精神疾病,也不認為有精神疾病減刑就不對,但如果嫌犯沒有達到完全喪失辨別是非的能力,就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否則有精神疾病都可以殺警察,反正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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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姓嫌犯情緒失控持刀殺警。(圖/資料照)

去年7月3日的時候,鐵路警察李承翰在處理火車上的補票糾紛時,遭車上乘客鄭嫌持刀刺中腹部,李承翰擔心其他乘客的安危,雖身負嚴重刀傷仍近身壓制鄭嫌,直到救援人力趕來才鬆手,事後他被緊急送醫,但仍傷重不治。

嘉義地方法院在3月26日辯論終結,檢方認為鄭姓嫌犯雖是思覺失調症患者,但仍然具有辨識和控制力,因此建請法官判處無期徒刑,而李承翰的父親,則是希望法官能給予正義,重判鄭姓嫌犯死刑。法官最終判決,鄭嫌無罪丶應入相當處所強制就醫5年,法官認為鄭罹患精神疾病,依刑事訴訟法316條規定撤銷羈押,得命具保丶責付或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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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警李承翰枉死(圖/資料照)

對此,一名高階警官表示,士氣一定會有影響,「你不知道你面對的是怎樣的人,其實基本上同仁對這樣的判決覺得怪怪的」,警察每天要面對的歹徒到底是不是神經病誰曉得,日後每個人都用這種方式逃避刑責,「民眾的安全誰來保障?」,法律判決有他的見解。他指出,類似案例過去的確會輕判,但不至於無罪,如果將來嫌犯都用精神耗弱的方式逃避刑責,對治安不會是好事。

基層派出所長認為,嫌犯的確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但他當下是否達到完全心神喪失?只要還有辨識能力,就應該為行為付出法律責任,有心犯罪者經常在身上攜帶凶器,但員警在外執勤,無法第一時間辨別對方有無攜帶,如果法院判決無罪,是不是更鼓勵使用精神疾病去犯罪?這樣不僅對警察公權力沒有保障,也嚴重打擊警方士氣。現在值勤看到有危險,是不是不要理會?反正傷害的是別人」。

他強調,不否認嫌犯有精神疾病,也不認為有精神疾病減刑就不對,但只要人沒有達到完全喪失辨別是非的能力,就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才是法治國家的精神。否則不就代表「有精神疾病都可以殺警察,反正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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