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一直想做愛」被性侵台大要賠錢 法官:有勞務契約關係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女病患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會「一直想做愛」,住院期間被發現與一陳姓男病患發生3次性關係,女病患的母親怒告陳男及台大醫學院竹東分院,沒有善盡照護責任,並且求償。高等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陳男趁人之危,台大也未盡照護義務,2方都需負賠償責任,判賠40萬元確定。

▲一名女子罹患思覺失調症,從高中時就出現幻聽、妄想,還「一直想做愛」。(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該名女病患自高中二年級起,就出現幻聽、妄想、失眠等症狀,且幻聽及妄想的內容,皆與情色有關,經醫師診斷後發現,相較其他思覺失調患者,更容易產生「性衝動」,女病患也因此3度住進醫院。

2016年間,女病患住進台大醫院竹東分院,卻與陳姓男病患發生3次性關係,被女病患的母親發現。不過女病患表示,她很喜歡陳男,也想和陳男結婚,2人做愛有「射在裡面」,而且她「一直想做愛」。雖然並未違反女方意願,但女病患的母親依舊堅持提告性侵,結果陳男獲不起訴處分,女病患的母親另對陳男及竹東分院提起民事訴訟。

陳男強調,雙方是合意性交,女病患自己有足夠的性自主判斷能力,而他本身也是精神病患,實在無從判得女病患求歡與其精神疾病是否相關。

竹東分院則表示,醫護人員平日均有提醒女病患遵守院內規範,還一度將女病患送進隔離室,施以約束,已盡妥善照護義務。

不過法官認為,陳男看到女病患被隔離、四肢被約束,應可得知其病況與行為有關。至於院方,按院方與病患、家屬的醫療契約,院方不僅需提供醫療照護,也有保護病患身體、健康甚至貞操等不受侵害的義務。

且醫療契約等同有報酬的勞務契約,類似委任關係,醫院不僅應負管理人義務,也應當時的醫療水準,對病患履行診斷、治療的義務,包括「附隨義務」,例如照顧被害人貞操權等,或告知陳姓病患不可與女病患親密,因此判決台大及陳男皆需付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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