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8少女外拍賺錢 色男持裸照脅迫嘿咻判11年

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虞子煜報導

高雄市一名蔡姓男子透過臉書方式邀約8名女子穿著運動服進行外拍,拍攝過程中刻意露出下體合照,還和一名女學生進行性交易,並拍攝其猥褻照威脅女學生,強迫之後和他持續嘿咻。法官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強制性交罪判蔡男11年。

▲少女與蔡男發生性交易後遭琪拍攝猥褻照,並威脅要散播到網路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蔡男於2015年夏季某日以女性頭貼申請臉書帳號,向數名少女提出外拍邀約,並稱只要穿運動服拍照就能賺錢,而當中陸續有少女紛紛接受並赴約。拍攝地點為公園、停車場、捷運內走道和國小等,並在結束後給200-600元不等的酬勞給被害少女們。其中蔡男趁少女轉身背對不注意時,露出下體並持手機與少女臀部合照,而被害少女則完全不知情。

此外,其中一名少女和蔡男進行性交易。過程中蔡男還拍攝少女之猥褻照並威脅恐嚇,「至少再O一次,不然我一定上傳網路給大家分享」,少女不堪其擾提告,哭訴前面兩次與蔡男發生性行為是因為想賺錢,但第3次是被照片威脅才答應的。蔡男辯稱,與女學生所發生的性行為均屬兩方合意,而非強迫。

法院審理時,受害的8名少女驚見拍攝照片中有蔡男裸露的下體紛紛表示「覺得傻眼」、「覺得噁心」、「覺得害怕」、「覺得他是噁男,覺得他的行為很噁心。」而蔡男卻表示拍攝照片只有自用並沒外流,且拍攝時並無違反少女意願。

橋頭地院法官審理認為,被告明知被害人都未滿18歲,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卻僅為滿足自己私慾,即以金錢誘惑或隱瞞而違反意願方式,對各被害人為猥褻、性交,及拍攝猥褻、性交行為。依強制性交、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等罪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11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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