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朝無照拒檢贓車開槍!誤擊斃副駕少年 判國賠148萬

記者於慶璇/桃園報導

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劉姓警員,4年前攔查田姓少年無照駕駛贓車,田少佯裝配合,卻又猛踩油門逃逸,劉員開槍射擊後輪,子彈卻貫穿車窗,不幸擊斃坐在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劉員5月徒刑,而徐母又向劉員、桃園市府及桃園市警局求償近900萬元,桃園地院共判賠148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6年1月22日凌晨3時許,田少駕駛竊來的車輛載徐少,遇見巡邏警盤查時,先是佯裝停車受檢,隨即加速逃逸,劉員為了逮捕2人,從後方開槍射擊輪胎,結果不幸貫穿右後車窗,擊中徐姓少年後腦,經送醫搶救2天仍宣告不治。

▲警朝拒檢逃逸車輛後輪開槍,子彈貫穿車窗擊中副駕少年。(示意圖,非本文畫面/翻攝pixabay)

徐母主張,當時田少並無衝撞、攻擊情形,警方使用槍械時機,已經逾越必要程度,經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警局請求賠償,均未獲置理,遂依民法、警械使用條例、國家賠償法,向劉員、桃園市府、桃園市警局求償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共897萬1210元。

桃市府、市警局則稱,田姓少年有危險駕駛,甚至衝撞支援警車,若放任他繼續駕駛,反而會加深對公眾往來生命安全之危害,因此劉員才會開槍射擊右後輪,足使田少停止逃逸且損害最小手段,再說劉員是瞄準車輛右後輪射擊,並非瞄準徐少,因事發突然,難預見其所射擊之子彈可能擊破右後車窗,貫入徐少後腦,已盡量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認為其使用槍械並未逾越「必要程度」。

此外,桃市府及市警局認為,田少拒絕盤查行為,與徐少死亡具有因果關係,徐少明知田少無駕照,仍選擇搭乘其車輛,並無積極勸阻,對於事故發生亦有過失,應負擔部分責任。劉員一審遭判處5月徒刑,目前已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仍在審理中。

桃園地院審理後,經查徐少與田少為高中同學,徐少明知田少為未成年,仍自願搭乘其車輛,違反自我注意義務,且將自身法益由田少代為照顧,此案應負擔30%,考量徐少扶養義務為1/4,徐母依警械條例對桃市府求償醫藥、喪葬及精神撫慰金,判賠86萬9431元,另依國賠法對桃市警局求償扶養費部分,則判賠61萬6323元,共148萬5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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