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來了!滿23歲可參與審判 國民法官法三讀通過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本週審議「國民法官法」,由於朝野對採取參審、陪審制無共識,展開表決大戰,20日從下午2時30分表決至午夜12時,21日則直接進行「24小時不斷電表決」,從21日上午9時一路表決到22日上午近10時,歷經超過30小時的馬拉松表決後,終於在今(22)日上午9時40分三讀通過,正式完成立法。

▲「國民法官法」三讀通過。(圖/記者林恩如攝影)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國民法官法」的適用案件範圍,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包含「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經檢察官起訴案件。這類案件將由職業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進行「合審合判」。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可被選為國民法官,但正副總統、民意代表、政務人員、現役軍人、警察、軍人、司法官考試或律師考試及格人員等,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此外,三讀條文也載明,有罪之認定,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科刑評議部分,則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過半數的意見決定;若要判處死刑,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讀條文並指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民眾為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在職務上給予任何不利之處分。

至於國民法官的支費,司法院表示,未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每次開庭皆能享有一天新台幣3000元的日支薪,還有旅費補助、公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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