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只簽名不行?簽字離婚後被「逆轉」 她扶養費慘拿嘸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逆轉離婚?台中一對夫妻因為扶養費問題鬧上法院,原本兩人在去(2019)年已簽字離婚,雙方約定丈夫王男應每月支付女兒扶養費2萬元給妻子林女,但自去年12月開始,林女就沒拿到錢,她多次催促沒下文索性寄存證信函,沒想到王男也不是省油的燈,最後乾脆提「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王男的理由是,離婚協議書得有兩個清楚他們雙方皆有離婚意願者簽名作證,但自己拿給爸爸和邱姓女友時,他們並不知道林女的意願,但仍直接簽名。林女對於王男這麼做相當無奈,氣憤表示,直指根本就是不想付贍養費的招數。全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邱女不知林女有無離婚的意思,所以判離婚無效,兩人婚姻關係存在,仍可上訴。

▲法官解釋,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需真正並聽聞知悉男方、女方兩造的離婚意思、意願。(圖/資料照)

根據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和林姓女子兩人在2017年底結婚,但婚姻只維持1年半的時間,2019年6月就簽字離婚,雙方協議王男得每個月支付2萬元的扶養費給林女,直到女兒年滿20歲。去年12月開始,林女發現王男都沒給錢,多次詢問、催促後未果,她便寄了存證信函,但沒想到王男突提「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告訴,讓林女覺得很扯,直指根本就是王不想支付扶養費的藉口和辦法。

王男表示,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是他拿給父親和邱姓女子簽名的,可是那兩人並不知道他們夫妻離婚的協議內容,也不知道林女的離婚意願,所以他覺得兩人的離婚是無效的。林女對此嚴正否認,表示王男的父親曾多次協調兩人離婚事宜,更是王男給付扶養費的連帶保證人,所以怎麼可能會不清楚她的離婚意願?覺得王男會提「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是為想逃避支付扶養費。

▲因其中一名證人不知兩造的離婚意思、意願等就簽名,法官認定不符離婚條件,所以判王男、林女婚姻關係仍屬存在。(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全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王父知悉林女的離婚意願,但至於另名證人邱女,經查是王父臨時找來簽名的,並不清楚兩人離婚的原因和林女的意願,全是王父請她簽名她便簽名。法官解釋,民法規定的離婚條件,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以上證人簽名,這些證人都需真正並聽聞知悉男方、女方兩造的離婚意思、意願,經查王男與林女缺乏該條件,所以判兩人婚姻關係仍屬存在,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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