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中3槍/啃老嫌算投案還自首? 專案小組不同見解

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23歲男子劉丞浩,聲稱因為之前性騷擾館長的事件爆發後,受到侮辱及館粉肉搜,心生不滿下,才會起心動念伏擊館長,並在案發後攜槍前往警局,而劉嫌攜槍前往文化派出所的這個動作,究竟屬「投案」還是「自首」更可能攸關未來法官審理時,對於刑度的審判而有所不同;林口分局認為,事發當下館長的助理立刻認出「開槍的就是之前性騷擾的那個人」因此對外統一定調為投案,但其他部分專案小組成員卻有不同見解,認為當下警方還未進行任何偵查作為,比較偏向自首;不過專案小組仍將相關時間序及資料彙整上交給檢察官,交由檢方來認定。

▲劉嫌究竟是自首還是投案,也引起專案小組不同見解。(圖/翻攝畫面)

回顧案情,劉嫌前天深夜11時,從內湖住家搭計程車前往館長位於新北市林口的健身房,在附近埋伏3小時,看準館長步出健身房,坐上休旅車準備離去之際,衝上前掏出死去友人寄放在他那的槍枝,朝館長連開3槍,得手後立即搭乘原計程車,前往鄰近的文化派出所,主動交出槍械,並自稱剛剛槍擊館長。

▲劉嫌究竟是自首還是投案,也引起專案小組不同見解。(圖/記者游承霖攝影)

所謂「自首」是指,犯罪人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動陳述犯罪事實,接受裁判者,依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投案」則為犯罪已被發覺,但不知犯人,或已知犯人時,犯人主動到案,配合偵查並接受裁判;兩者之間的認定,更有可能攸關未來法官審理時,對於刑度的審判。

而本案在案發後,對於劉嫌攜槍前往派出所的這個動作,專案小組成員對法條的理解不同,而有不同的見解。林口分局認為,案發當下,館長的助理們立刻認出「開槍的就是之前性騷擾的那個人」,已知犯罪者就是劉嫌,因此統一對外定調為「投案」。

不過參與偵辦的其他單位專案小組成員則有不同見解,認為警方獲報後,還未進行任何偵查作為,劉嫌就已自行前往派出所,並陳述犯案事實,認定是「自首」。

不過專案小組表示,目前也已將整個案發相關時間序、資料彙整給檢察官,交由檢察官來認定究竟是自首還是投案。

▲昨晚有激進館粉,在新北地院毆打劉嫌。(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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