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也有女兒!一對一教學猥褻女童 台中補教狼師獲緩刑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三度伸鹹豬手卻可以免入獄?30歲的曾姓補教老師,本身也有女兒的他,竟對就讀小學五年級的女學生伸狼爪,趁著一對一教學時摸小女童私處,第一時間他除了矢口否認自己的犯行,還向警供稱自己是「不小心摸到大腿」,直到挨告上法庭才認罪。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中,女童遭猥褻得逞後回家怪怪的,媽媽察覺不對勁一問,才知道女兒被欺負,氣得報警並提告。全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曾男犯下3罪,合併應執行1年2個月,但因他已和受害者、受害者家屬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所以宣告緩刑3年,但條件是得完成90小時的義務勞務、參加3場法治教育,仍可上訴。

▲曾男假借一對一教學,趁機對小五女童伸狼爪。(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根據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曾姓男子在台中某補習班任教,但他卻在去年6月中的3天裡,趁著和女童進行一對一教學時,對身穿短褲的女童伸狼爪,摸其大腿和私處,行徑相當噁心、惡劣。女童返家後神情不對勁,媽媽覺得孩子怪怪的,進一步詢問是不是發生什麼事?女童才吞吞吐吐地說,自己在補習班被老師摸了「那裡」、「尿尿的地方」,家長一聽寶貝女兒遭侵犯,驚恐之外也很氣憤,連忙帶著孩子到警局報案並提告。

面對自己的犯行,第一時間曾男向警方否認,直到上了法庭才坦承犯行,表示自己一時衝動摸了女童,但法官審酌後認定,曾男身為補習班老師,不僅沒有保護、照顧學生、恪守師生分際,反而為滿足自己的私慾,假借一對一教學的機會對女童加以猥褻,「已嚴重悖於師道倫常,敗壞社會風紀,戕害女童身心之健全成長及其對師長之信賴」。但因曾男坦承自己的犯行,再者和女童家屬達成和解,女童和其家長也願意原諒對方,所以雖一審法官認定曾男的行為已觸犯3罪,分別依法判7個月、8個月和8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但宣告緩刑3年,不需要入獄。

不過曾男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同時得到台中地檢指定的機構或符合公益的單位,提供90小時的義務勞務,並參加3場法治教育。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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