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小二男童午休「睡陽台」15次 法官判校方要賠31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國小二年級男童,被李姓女導師要求午休時間時搬椅子到陽台午睡,1年來共15次,家長控訴使得男童不堪同學嘲諷,罹患「其他特定創傷壓力相關障礙」,怒告校方並提起國賠訴訟,求償287萬餘元。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校方應賠償男童共31萬餘元確定。

▲男童午休時間沒乖乖午睡,被導師罰搬椅子到陽台上睡覺,造成精神狀況,家長對校方提起國賠訴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家長控訴,李姓女班導師自2014年10月間起,發現男童沒乖乖午睡還干擾其他同學,因此周二全天課的午休時間,要求男童自己搬椅子到陽台午睡。2015年3月間,男童的母親到學校參加家長日才知道這件事,認為老師刻意標籤孩子,也使得同學紛紛對孩子冷嘲熱諷,導致孩子經醫師診斷後,罹患「其他特定的創傷和壓力相關障礙症」。

李女則表示,因為男童在午休時間會抓同學的眼鏡等,干擾到同學的午休,才會問男童要不要道陽台冷靜一下,而原本男童自己也睡不好,到陽台後便能入睡,因此並非處罰,而是讓男童有自己的空間,能獲得適當休息,況且「其他老師也是這樣」,並未有學生因此出現精神症狀。

但家長對這樣的說法無法接受,提起國賠求償19萬0430元醫療費用、120萬精神撫慰金、父母各80萬精神撫慰金,並要求學校及李女刊登道歉啟事。

一審法官判決校方應賠償男童18萬餘元,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法官認為,男童於2014年、2015年間1年來,被罰到陽台午睡的次數共15次,教師長期反覆實施標記、預測性管教措施已經逾越管教必要性,屬不當管教行為。

而男童經醫院鑑定結果,自案發後罹患之精神障礙症狀,最嚴重時期顯然出現相當困擾的身心與情緒行為,使得男童於學校、家庭中的生活學習適應顯受影響,與李女要求男童到陽台午睡有因果關係,因此校方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不過考量男童日常生活能力並無顯著減損,與父母的互動溝通並無障礙,對於倫理親情、生活扶持利益並未因此減少或喪失,加上男童罹患的症狀已日漸回復,難認屬身分權遭到侵害且情節重大,因此家長向校方求償的精神撫慰金3萬7500元並無理由。

男童及家長得請求健康受損賠償項目及金額,為醫療費用16萬7269元、精神撫慰金15萬元,合計31萬7269元。另家長請求校方刊登道歉聲明部分,由於李女的行為並非以貶損男童的社會評價為目的,不致使男童的社會評價遭貶損,且無其他證據證明男童名譽確實已受損,因此要求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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