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民宅抓毒蟲藏安驗尿送辦後⋯法官批:侵犯人權、毒蟲無罪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詹姓毒蟲,被警方「人贓俱獲」,查獲身上有安非他命毒品,還有吸食器一組,毒蟲的自白書也坦承吸毒,檢方起訴後,案件到了法院,但台中地院竟然判毒蟲無罪,法官認定警察「侵害人權」,因此包括搜索、逮捕、查扣證物與驗尿全部都違法,沒有證據力!還為了促使警方警惕,判決詹男無罪。

▲安非他命吸食器。(示意圖/與案件無關)

根據判決書,詹姓毒蟲在自白書坦承,今年2月28日與3月2日,吸食一級毒品海洛因、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月2日晚間9時被警方查獲,查扣2包安非他命,詹男同意驗尿,尿液有三種毒品反應,最後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但案件到了法院審理時,全部翻盤。

案件到了地方法院審理時,毒蟲的律師質疑警方違法搜索,沒有「搜索票」直接進入毒蟲家中,也沒經過同意就驗尿。但對此警方解釋,當天是接獲通緝犯藏匿於詹男住處,抵達詹男三合院家中,有在外叫喊詹男名字,聽到他應答,才開門入內,閒聊過程中,發現桌上有吸毒器,詹男也坦承吸毒,主動交出2包毒品,並同意警方採尿。

但法官勘驗警方秘錄器時發現,警方是罵著髒話自己推門入內,隨即進入毒蟲房間看見玻璃囚吸食器後,直接告訴毒蟲「快點啦,拿出來,乾脆一點」,被告才將安非他命拋向桌面,供警方扣押,過程中全無提及警方欲查緝通緝犯的交談。認定警方進入詹男住處,目的縱使是要抓通緝犯,搜索後卻沒有依據刑事訴訟。

法官認為最後判決藏有兩包安非他命以及驗尿呈現陽性反應的毒蟲無罪原因如下,警方在沒有搜索令的情況下,非基於何種急迫或不得已之情形,沒有經過毒蟲同意,擅自進入居所,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及程度非輕。進入屋內後,警方又違法搜索、 扣押、逮捕,侵害毒蟲之居住安寧與人身自由,更侵害毒蟲接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以及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 違法搜索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之權利,侵害非微。 如果不禁止使用因此取得之證據,將助長違法取證之情形,為促使警方日後偵辦此類犯罪時知所警惕,確實踐行法律程序之規定,認定搜索、逮捕、查扣證物與驗尿全部都違法,沒有證據力,因此判毒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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