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鯊、象鮫、巨口鯊」列禁捕物種 抓到沒通報也觸法

記者陳弋/台北報導

為維護我國沿近海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等物種資源,漁業署宣布即日起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民眾意外捕獲時應立即放回海中,並於返港時主動通報漁獲資訊。

▲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即日起正式列入禁捕物種。(圖/漁業署提供)

漁業署今(10)日表示,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為全世界關注的大型軟骨魚類,該3物種非我國漁船主要經濟漁獲對象,為確保其免於受捕撈威脅,以保存海洋生物多樣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9年11月10日公告修正「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

漁業署說明,這次修正增列規範漁船(筏)出海作業時,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意外捕獲時,「無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且必須在返港後1天內填妥「意外捕獲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通報表」,載明捕獲地點(經緯度座標)、時間、漁法、全長及標準體長等漁獲及生物學基礎資料,並以傳真方式向漁業署(傳真:02-2332-7536)及當地漁業主管單位通報。

捕獲以上3物種卻未依規定放回者,依《漁業法》第60條第2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捕獲未依規定通報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若國內有教學或科學研究需求,須經過核准才能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圖/漁業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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