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贓車誤擊斃同車少年!喪子父母求重判 桃園警判5月定讞

記者於慶璇/台北報導

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警員劉政國(32歲),4年多前攔截圍捕贓車時開槍,結果子彈穿過車子右後方玻璃,打中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彈頭卡在腦部搶救不治。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歷審見解,依過失致死罪判處5月刑度、得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定讞。

2016年1月21日凌晨,田姓少年開著從母親同居人偷來的轎車,並載著同校的徐姓少年及謝姓少女夜遊,劉政國與2名員警巡邏行經楊梅區瑞溪路時,發現這部失竊轎車,立即加速上前攔停。

▲劉姓警員朝贓車開槍,導致徐姓少年爆頭身亡。(圖/資料照)

田男瞥見警車接近,立刻加速逃離現場,雙方在市區展開高速追逐,田男駕車狂奔40分鐘後,突然打雙黃燈示意靠右停車,打算趁警方下車盤查時加速駛離,因劉員發現車輛向前滑行,為了防止對方逃脫而開槍,擊中坐在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後腦,經送醫急救5天後仍傷重不治。

桃園地院審理時,劉政國聲稱當時情況緊急,無法排除車上有槍枝或重大逃犯,因贓車二度停車又向前滑行,為防範贓車脫逃才開槍,自認開槍有必要性和合法性,否認涉業務過失致死罪。

法官則認為田姓少年駕贓車,僅是逃避警方追捕,並未攻擊或衝撞警方,劉員明知贓車上仍有其他乘客,卻未顧及現場民眾生命安全,用槍已逾越必要程度,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5月徒刑。

二審時劉員改口認罪,並對徐姓少年家屬表達歉意,但徐少父母卻認為,劉員道歉只是要減輕刑責,指控劉員說謊掩飾殺人罪刑,並未朝輪胎開槍,而是槍口朝上近距離槍殺,請求加重刑度,高院仍維持一審判決;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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