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修法 台中人報備「持有操作槍」數量六都最多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今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目前已持有「操作槍」的民眾,可申請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截止期限為今年12月11日,民眾可「操作槍」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以免將來在期限過後觸法受罰,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警政署說,經統計自修法隔日後至11月22日止,總計報備持有542件、自願繳銷390件,其中台中報備持有操作槍數量83枝,為六都最多。

▲槍砲修法後,各縣市受理操作槍統計表。(圖/警政署提供)

警政署表示,最近5年統計資料顯示,持用槍枝犯案,其中持改造槍枝犯案約占89%;持制式槍枝犯案約占11%。另持槍犯案致人於死,其中持改造槍枝致人於死約占87%;持制式槍枝致人於死約占13%,顯示持改造槍枝犯罪之比例高出制式槍枝甚多。

▲槍砲修法後,將易改造成非制式槍枝的「操作槍」納入管制。(圖/警政署提供)

另外,警方查獲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由「操作槍」改造而成約占57%;其他類型計約占43%,即每查獲2枝改造槍枝,就有一枝由「操作槍」改造而來。修正槍砲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修正「槍砲」定義,以及同步修正第7條至第9條,均增訂「制式或非制式」文字,使特定類型槍砲的管制範圍,明確及於所有制式及非制式槍砲。

修法後,加重改造槍砲條例「第7條槍枝」之犯罪刑度,如歹徒最常持用「改造手槍」犯案,原適用槍砲條例第8條規定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修法後則適用槍砲條例第7條之各項刑度,處無期徒刑或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警政署統計自修法隔日後至11月22日止,總計報備持有542件、自願繳銷390件。各縣市之中,報備持有部分,台中83件最多,台北市79件居次,第三名為高雄市69件;自願繳銷部分,嘉義市報銷98件居冠,其次為彰化縣市74件、台南5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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