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假釋屢次酒駕回籠服25年殘刑 大法官認違憲獲出獄

記者於慶璇/彰化報導

彰化縣75歲洪姓男子26年前於台東縣關山鎮犯下殺人案,遭判處無期徒刑,但因他在獄中表現良好,服刑12年即獲假釋,2015年間因酒駕被撤銷假釋,命他返回監獄服滿殘刑。洪男向花蓮高分院聲請異議,近日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後,花蓮高分院裁定撤銷執行,洪男2日下午已被釋放。

判決書指出,1994年洪男與余女等人前往台東關山鎮,以石頭砸死1名老榮民,遭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隔年4月入監服刑,但因他表現良好,2007年4月獲假釋,保護管束期限至2017年4月17日。

▲洪姓殺人犯假釋期間,2次酒駕被逮,被撤銷假釋回監服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洪男出獄後,曾擺攤賣擔仔麵、做粗工和大廈清潔工等,2012年3月經彰化地檢署觀護人介紹給彰化二林鎮,擔任洪氏宗親廟管理人。2013年間他與好友喝了2瓶啤酒後騎車上路,遭警方查獲酒駕,酒測值0.25毫克,當場依法送辦。

不過觀護人作證,洪男做人老實,出獄後工作常受稱讚,偶有小酌習慣,但從未因喝酒誤事,彰化地院考量洪男當時已68歲,即使判處最低2個月徒刑,仍會因此被撤銷假釋,必須服滿25年殘刑,恐難有重獲自由之日,因此宣判捐助6萬元給公益團體換免刑。

然而,洪男卻未記取教訓,2015年5月間又因貪杯酒駕肇事,造成1人輕傷,酒測值0.46毫克,法官將他判刑3個月,雖得易科罰金,但仍須入監服完殘刑25年,洪男於同年再度入獄服刑。若是服滿殘刑,洪男出獄已經94歲。

洪男今年初向台東地院提出聲明異議,花蓮高分院認為,洪男因微罪而遭撤銷假釋後,再服長期殘刑,恐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8月間提出釋憲,並裁定停止訴訟。

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6號解釋,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不分假釋人是否受到緩刑或犯6個月以下微罪均撤銷假釋,已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有違,自即日起失效。

為此,花蓮高分院撤銷執行,恢復洪男假釋,彰化地檢署收到通知後,立即將釋票送達彰化監獄,洪男已於昨(2)日下午獲釋,讓他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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