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追贓車近距離擊斃少年 少年父求償1千萬敗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桃園市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警員劉國政,因追贓車近距離開槍,卻打中坐在副駕駛座的16歲徐姓少年致死,刑事部分,劉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判處5月有期徒刑定讞。民事部分,徐姓少年的父親求償1000萬元,高等法院民事庭16日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以桃園市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為由,判決徐父敗訴。

▲劉男近距離朝車體開槍,子彈卻打中徐姓少年。(資料照/翻攝畫面)

根據判決,2016年1月22日上午,劉男輪值轄區巡邏勤務時,發現一失竊車輛,因此鳴笛警示,但對方拒絕停車並加速逃逸。雖劉男與同仁一度攔到該車,但對方又踩油門加速,劉男因此在距離該車右側斜後方僅1.6公尺處,開槍射擊車體,沒想到子彈貫穿右後車門玻璃,打中徐姓少年後腦,雖經緊急送醫,依舊不治。

徐姓少年的父親認為,劉男過失導致兒子死亡部分,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規定,請求劉男應給付精神撫慰金1000萬元。

不過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按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範圍,優先於民法之規定,由該各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撫慰金、補償金或喪葬費用。

雖然徐父有就劉男的過失致死行為,提撫慰金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但也應以劉男所屬桃園市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得逕向劉男請求,因此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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