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設分監 監委:違反被告受刑人分別拘禁規定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今天表示,矯正署為解決監獄超收,指定20個非監獄的矯正機關(例如各地看守所)附設分監,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被告與受刑人應分別拘禁的規定,使受無罪推定原則的被告,居住空間反不如在監受刑人,應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20日表示,矯正署指定20個非監獄的矯正機關(例如各地看守所)附設分監,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被告與受刑人應分別拘禁的規定。(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圖庫)

此外,王美玉、王幼玲說,她們在履勘彰化少年觀護所時發現,該所安排少年學習艱澀古文,對於多屬中輟生而欠缺學習成就感的少年而言,恐非妥適,甚至在女所進行同步視訊教學的少女,竟無教材課本,僅能勉強筆記學習,顯見彰化少年觀護所並未發揮鑑別機能,也非考量收容少年的需求,進行課程設計,應檢討改進。

根據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法務部矯正署為紓解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及強化收容人教化功能,推動附設分監及設置青年監獄,並由少年觀護所協調地方教育資源規劃處遇課程等,經王美玉、王幼玲調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昨天審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矯正署及彰化少年觀護所應檢討改進。

王美玉、王幼玲上午透過新聞稿表示,看守所原本功能是收容被告,被告在判決確定前,概念上並無矯治需求,因此看守所組織編制上並無調查分類科、教化科的設置,對於收容於看守所的短刑期受刑人而言,也不利其處遇。

新聞稿指出,據矯正署統計,截至民國108年8月底止,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等非監獄的矯正機關因附設分監而收容的受刑人計1萬2892人,不僅高於該等矯正機關羈押被告、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收容少年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人數2126人,且占各該所總收容人數的46.46%至100%,導致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有嚴重超額收容問題。

王美玉、王幼玲表示,18至25歲青年受刑人處遇,有別於成年受刑人,因此矯正署在93年於彰化監獄設置青年監獄,但因收容標準限制,截至109年12月31日為止,僅約1成3的青年受刑人收容於青年監獄。經調查發現,她們認為青年收容標準也有檢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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