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肇事酒測0.15辯「吃麻油雞」 警「少做1事」變免罰

記者羅欣怡/台中報導 

台中市小客車吳姓駕駛去年1月20日,與機車騎士發生車禍,經酒測確認吳男酒精濃度0.15毫克,除了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外,也開罰3萬、吊扣駕照24個月,但吳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表示員警酒測時未依程序全程錄影,台中地院認為警方「違反正當程序」,撤銷吳男的處分,全案可再上訴。

▲台中吳姓男子去年車禍酒測值0.15,但因員警未「全程錄影」,撤銷法院判決。(示意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吳男與機車騎士發生碰撞後,警方獲報立刻到場釐清車禍原因,同時也對兩人進行酒測,發現駕駛小客車的吳男酒精濃度達到0.15毫克,認定是酒駕肇事。但吳男向法官供稱自己出發前有吃「麻油雞麵線」,並非飲酒,當天他已經減速通過路口,卻遭對方撞上。吳男表示自己沒有駕駛行為明顯異常或是酒醉情況,甚至還通過直線測試與同心圓繪製測試,他提出質疑,到場的員警在酒測時沒告知可以漱口再測。

吳男公危部分,檢察官認為沒有超過法定0.25標準值,做出不起訴。吳男接著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爭取撤銷罰單、扣照等處分。法院審理時發現警方提出的相關物證中,除了警員職務報告外,卻沒有「現場錄影影片」,詢問大甲分局檢測前有無告知吳男,如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未達15分鐘以上,可於漱口或飲酒後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分局回函稱「吳男向員警表示自己未飲酒不需漱口,酒測過程未錄影錄音。」

法官認為,員警對汽車駕駛人實施酒測,應依法定程序,確實踐行詢問、告知,並應全程連續錄影蒐證,作為保障駕駛人同時兼顧道路交通安全公益目的。《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本件取締酒駕應認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警方對吳男舉發程序已違法,最後撤銷原處分。大甲警分局對此表示,員警確實有行政程序疏失,將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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