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明定監視、跟蹤等8類樣態 跟騷法最重處5年徒刑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國內近來恐怖情人等跟蹤騷擾事件頻傳,尤其屏東日前發生假車禍真擄人命案,引發各界關注、呼籲加速立法,內政部擬具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今(22)日提報行政院會獲得通過,成為首部保障全國婦女安全的專法,明定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且若犯者攜帶凶器,則屬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2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圖為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原本內政部擬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一年後施行,行政院徵詢在場內政部等官員同意表示,改為自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半年內上路。

內政部表示,本次院會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能即時保護婦女安全,有效防制性別暴力,包括參採世界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將該類行為視為犯罪,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案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刑事強制處分,以預防再犯防止危害;並兼採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制度,周延被害人保護,藉由完善立法,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

草案明定跟蹤騷擾,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大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草案也明定,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公權力將即時介入處理,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草案第5條);法院認為行為人有反覆實行之疑慮者,得預防性羈押。

草案明定,跟蹤騷擾行為就是犯罪(告訴乃論),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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