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撈」引爆隱私權大戰 律師提無故、非公開2關鍵判斷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知名火鍋餐廳「海底撈」監視器風波,引發隱私權爭論戰。日前中國媒體也點名20家企業,疑用人臉辨識,在未經顧客同意下蒐集購物習慣資訊。律師李尚宇認為,若相同狀況發生在台灣,需得有「非公開」、「無故」2項關鍵,才能判斷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只能說,科技越便利,確實也讓隱私保護越顯困難。

▲海底撈的監控爭議,引爆隱私權大戰,律師認為,科技越進步,隱私權保護就越困難。(圖/翻攝自Google Map)

李尚宇表示,隱私權適用的法律規範,民事部分,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若是被侵害的屬於肖像部分,被害人可向法院請求除去侵害,或請求防止。

刑事部分則主要有無故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身體隱私等,皆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即便僅提供場所工具設備,便利他人進行該些犯罪,或散佈、播送、販賣等,也都有刑事責任。

至於個人肖像,因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範圍,若拿蒐集到的肖像進行目的以外用途,例如,本來要監控偷竊行為的,卻拿拍到的畫面去做別的事,就有可能觸犯個資法。

而要認定是否觸犯妨害秘密,需要幾項要件。李尚宇表示,妨害秘密的刑事責任要成立,最重要就是「無故」,沒有原因、沒有正當理由,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所謂的「非公開」,就是個人想要隱密地進行活動而不希望公開,選擇的場所、使用的設備,也是以能確保隱密為首要。

因此海底撈的案例,餐廳裝監視器的情況可說隨處可見,一般人主觀上也不會對此有隱私上的期待,即使是在包廂裡用餐,也不一定會被認定屬「非公開」空間。

又餐廳裝設監視器多有正當理由,例如防竊、防奧客、監控員工,也難認定「無故」,加上不容易被認定為「非公開」,因此要認定妨害秘密,有相當難度。

個資法的部分,餐廳若是單純裝監視器,比較不屬個資法問題,但如果把拍下來的資料拿來其他用途,就有可能觸法。

即便是商家以人臉辨識蒐集顧客資料,進行商業用途,以台灣法律,若地點在公開場合,就比較難認定構成妨害秘密,但可能會有肖像權侵害或個人資料的不當蒐集利用問題。

其實類似案例不少,全球各地都有相似的爭議發生,李尚宇認為,個人隱私、生活便利、公眾利益往往無法全部兼顧,越是追求生活方便、越仰賴科技,個人隱私就越難完整保障。如果對店家使用監視器的用途有疑慮,以當前狀況來說,民眾還是只能先選擇不去消費。

▲海底撈再度發出聲明,強調絕無不法用途。(圖/翻攝自海底撈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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