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新聞/综合報導
試吃沒買竟然還要付「試吃費」?一名消費者在台中一家太陽餅店試吃,之後到隔壁店家購買,竟被前一家店的店員追出來索討50元的「試吃費」,讓這名消費者氣得向媒體投訴。業者坦承做法有不妥,願向消費者道歉。
擔任室內設計師的陳姓女子,上個月底走進台中一家太陽餅店要求試吃,吳姓店員把三種餅各切一小塊給她試吃,但她覺得太甜、餅皮太硬,因此沒買就離開。之後到隔壁的餅店買了一盒太陽餅,經過時吳姓女店員看到竟衝出來,向她索討50元的試吃費。陳姓女子要店員開立註明「試吃費」的收據,而吳姓女店員則說是因為對方態度很差才堅持要收錢。
餅店店長指出,客人試吃後就算不買也不應該向顧客收費。他表示這名吳姓店員剛到職且經驗不足,已經對她口頭警告。 消保官表示,店家如果試吃要收費,就必須事先在店內貼出公告,不然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客人也可依《民法》要求店家退回試吃費。(整理/實習編輯沈語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