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好心肝」打疫苗有罪嗎 律師2大類分析!恐有共犯關係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好心肝診所私打新冠肺炎(COVID-19)疫苗風暴越演越烈,診所負責人許金川等12人遭檢調約談,誰有去施打,名單滿天飛。不少民眾也很關心,去打疫苗的1285人也有罪嗎?律師李尚宇以行政、刑事2大區塊分析,認為行政部分,施打的民眾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可被處以3000元到1萬5000元罰鍰;刑事責任部分,因提供相關資料供診所造冊,恐也因此成立偽造文書的共犯關係。

▲誰去「好心肝」打疫苗,名單滿天飛,誰有打、誰沒打,成了民眾最好奇的話題。(圖/記者簡浩正攝影)

李尚宇表示,除了第一線的醫護,施打對象現逐漸擴及到醫療相關機構的周邊人員,例如行政人員。至於相關人員是否真的在該醫療機構任職,全都依機構提出的名單認定,因此造成許多利用關係被列入名單中,成為疫苗施打對象的漏洞。

若出現問題,相關責任追究可分行政、刑事2區塊來看。行政責任部分,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醫療機構應該配合衛生福利部訂定的疫苗接種政策,截至6月10日現行政策,為第1類至第3類的人優先施打。

此次好心肝診所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5條的行政罰則,因此也被處以200萬元行政罰鍰。至於施打的民眾,如果經判定為不符合第1類至第3類者,違反了現行指揮中心的疫苗施打政策,符合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70條規定,可被處以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在刑法的部分,好心肝診所的相關人員如果本身並非「相關」,卻經由不法方式虛偽造冊,將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嫌。施打的民眾提供相關資料供診所造冊,也可能因此成立偽造文書的「共犯關係」。

若有公務人員知悉狀況,還私相授受、放水,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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