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如「甕窯雞」燒死仇人1家6口 聲請撤銷羈押遭駁回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湯景華2016年間因跟翁姓男子有訴訟糾紛,心生不滿挾怨報復,凌晨跑到對方位於三重住處縱火,翁男因服役不在家,但翁家6人命喪火海。湯景華四度被判死刑,尚未確定,但他認為審判中已遭羈押超過速審法規定的5年,不應續押,請求高院撤銷羈押裁定。但高院認為,繼續羈押並無違誤,予以駁回。

▲湯景華縱火奪6命被4度判死。(圖/資料照)

回顧案情,2014年4月間,湯景華在三重某小吃店用餐,與店家爆發口角,當時在場的翁男上前勸架,湯因此對翁男及老闆提告傷害,但法院最後判翁男無罪。不料湯景華懷恨在心,據判決得知翁男住處後,於2016年3月23日凌晨3時許,前往翁男位於三重的住處縱火,造成翁男的父母、姊姊、叔叔、堂妹等6人命喪火海。翁男本人則因當時正在服兵役逃過一劫。

而檢警偵辦期間,湯男起初辯稱不知道會燒死人,又稱吃了安眠藥不清楚,堅稱縱火案與他無關,但法院一、二審均判他死刑,上訴至最高法院,全案發回更審,翁男依舊否認犯案,還說此案與他「一點關係都沒有」,又宣稱遭員警威脅,且接受檢方偵訊時,員警就坐在後面,讓他「心理壓力很大」等,控被警方「不當對待」、「疲勞訊問」,高院更二審於今年4月間,仍判湯景華死刑,可上訴。

▲湯景華縱火奪6命被4度判死。(圖/資料照)

湯景華不滿遭續押,認為他已在審判階段被羈押滿5年,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審判中羈押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如果羈押期滿還未判決,則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該釋放他,因此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但遭駁回。湯景華又另向高院聲請撤銷繼續羈押。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表示,速審法規定審判中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但若被告犯殺人等重罪,卻因速審法規定釋放,對社會治安、審判、執行將有重大不利影響,無異於變相鼓勵犯重罪。此外,速審法並未針對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有特別規定,因此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可由法院依職權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2個月。

高院說明,湯景華犯嫌重大,逃亡數日才到案,歷審均遭判處死刑,有逃亡之虞,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裁定繼續羈押並無違誤,17日已駁回湯景華的撤銷繼續羈押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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