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將上班族認成毒梟開槍砸車 中山警敗訴堅持有表明身份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北市警中山分局前年在林口追查跨國販毒集團,誤將與案件無關的楊姓男子、侯姓女子從車上拖出壓制,事後求證卻發現根本誤會一場,兩人一狀將北市府、中山分局告上法院。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中山分局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示證件或表明身份,且違反比例原則,判北市府與中山分局要賠償楊男車損3萬元,中山分局還要各賠償兩人15萬醫療費、撫慰金。對此,中山分局表示,現場員警有表明身份,但可能因蒐證器的收音效果不夠清晰,對判決結果感到遺憾,會再討論是否上訴。

▲中山分局分局長許頌嘉。(資料照)

2019年8月12日,中山分局追查一個跨國運毒集團,在交貨現場時,警方原本鎖定一名毒販停在路邊的車輛,但一旁有兩輛車剛好在旁邊停紅燈,包圍網不由分說就將兩輛車都攔下,不料楊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卻突然加速往前衝。警方誤以為是同夥,立即以偵查車衝撞該車,並對空鳴槍2槍、對車輛左後輪開1槍,要求車上人員下車,以強制力控制行動,後來才知道楊男與車上的侯姓女友人大學剛畢業,只是一般上班族,根本與毒販無關。

法官審理時,內政部、刑事局、中山分局等5機關都辯稱,執勤時員警有表明身份,也沒有違反警械使用規定,當時因楊男無預警加速駛離才會衝撞開槍,屬於必要措施,符合比例原則。而該車折舊後維修費約3萬多元,兩人的撫慰金也太高,應酌減為每人5萬元。

▲楊姓男子的轎車被警方衝撞又開槍,毀損嚴重。(資料照)

不過法官勘驗蒐證影帶及行車記錄器,確認警員執法過程中,沒有任何人表明身份是「警察」,楊男當時根本不知這些人的身份,且警員也沒有急迫到來不及表明身份,確實違反《警職法》。此外,警員開槍後又衝撞楊男車輛,沒有採取對楊男兩人損害的最小手段,不符合比例原則。

台北地院判決,中山分局警員造成楊男車輛受損,判北市府、中山分局要連帶賠償楊男車損3萬餘元,中山分局還要單獨賠償楊男、侯女各15萬餘元醫藥費、慰撫金,可上訴。

中山分局說,當時警方查緝一宗重大毒品走私案,過程中具高度危險性與急迫性;現場員警當下有表明身分,但可能因蒐證器材的收音效果不夠清晰,中山分局表示遺憾,將與市警局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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