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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東進插手新光金!董座許澎遭金管會「停職3個月」

記者戴玉翔/台北報導

新光金前董事長吳東進插手公司事務,現任董座遭停職。(資料照/記者戴玉翔攝影)

▲新光金前董事長吳東進插手公司事務,現任董座遭停職。(資料照/記者戴玉翔攝影)

新光金又遭重罰!針對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遭檢舉在去年多次插手新光金業務一案,金管會今(10)日宣布重罰新光金董事長許澎,理由為「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並停止許澎於該公司的董事職務3個月之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日下午發布新聞稿,通過對新光金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新光金控核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致有礙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且董事長許澎有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並為停止該公司之董事職務3個月之處分。

金管會裁罰主要理由:

(一)新光金控、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該金控集團關係企業之董事長、總經理及經理人等先後於110年10月至11月間,有出席新光金控前董事長吳君指示召開之4場次會議,討論金控集團業務經營及資源交叉運用相關議題,且吳君有出席前3場次會議,並提出業務之想法及建議。

(二)經核新光金控有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包含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及未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1、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對於吳君以股東身分指示召開之案關會議,新光金控及銀、保、證子公司之董總及經理人等出席相關會議,討論涉及業務經營相關議題,聽取吳君於會議中提出之業務想法及建議,已違反公司治理原則。

2、未善盡管理金控子公司之法定義務:該公司明知吳君有指示金控子公司召集會議,討論業務經營相關議題之情事,惟未見該公司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採行相關導正行為。

(三)受處分人許澎擔任新光金控董事長,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致有礙新光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

1、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為金融集團最高領導人,除應督導經營管理金控公司外,亦應督導金控公司履行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包含督導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以遵循法令、落實公司治理,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

2、公司治理之推動,應由上而下建立相關政策與文化,本案受處分人許澎不僅出席依吳君指示召開之2場次會議,未能以身作則,建立公司治理良好文化,於會後又未見有相關具體導正作為,顯示其就應作為之義務,有能作為而欠缺作為之情事,尚難謂已善盡督導金控子公司經營管理之責,有礙金控集團落實公司治理、健全經營之虞,且該欠妥情事於新光金控完成改善前,仍處於持續之狀態,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性。

在其他監理要求事項方面,金管會請新光金控於3個月內完成檢討修正大股東互動機制的內部相關規定,並研提強化該金控集團公司治理具體作法,提報董事會報告。

金管會強調,金融機構的董事及經理階層人員,如依大股東指示或主動向非公司負責人之特定大股東報告業務及政策等,不論是否因此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因已悖於公司治理的經營責任原則,為維金融機構健全經營,在金融監理上須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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