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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商品標示法》 平台未提供業者資訊最高罰20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3)日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院會今(3)日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院會今(3)日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條文也新增如有違反商品標示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的機制。

商業型態轉變及資訊科技日益成熟,保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雙方權益,與國際接軌,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新增將網路商品販售納入規範,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場所檢查,相關場所的負責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違者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網路平台販賣的商品,因無實體店面,若有違反商品標示法,恐難以掌握相關違規事證。因此,修正條文也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可以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的資料。違者同樣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

考量部分類別商品可能有採行電子標示方式的需求,修正條文也增訂經濟部可以視科技、產業或經濟發展情況,公告特定類別的商品可以採用二維條碼或QR Code等電子標示。

另外,基於公益及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考量,修正條文也將現行商品標示法須先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才能處罰的機制,修正為於違法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逕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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