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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違約 延遲交屋不可主張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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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

日前有媒體報導有預售屋建商要求加價才肯交屋1事。內政部也回應,預售屋建案若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建商應依實際遲延狀況按日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除有法律或契約規定的解除條件外則無權解約。並強調,建商違約時,只有買方才有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建商原則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

建商經警告不改 最高可罰150萬

內政部地政司新聞提及,建商如有未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要求提高價格才肯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地方政府可依消保法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內政部也表示已通函各地方政府,就轄內預售屋建案進行了解調查。內政部再說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特別明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並規定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以確保建商依約完工,讓買方順利交屋入住。

而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或未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均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建商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而有關媒體報導的個案,內政部目前也已請地方政府調查處理中。

提醒民眾,如遇有類似履約爭議如遲延交屋等案件,也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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