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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貪汙犯6罪 高院定合併應執行期17年6月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葉世文曾任營建署署長、桃園縣縣長(圖/資料畫面)

▲葉世文曾任營建署署長、桃園縣縣長(圖/資料畫面)

因桃園八德合宜宅弊案被控向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收賄,遭判刑14年定讞的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又被控任職營建署長、改制前桃園縣副縣長期間,不實請款核銷公費12萬餘元,被判刑8年6月定讞。高等檢察署聲請定合併應執行期,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17年6月有期徒刑。可抗告。

葉世文因林口A7合宜宅弊案,加上桃園八德合宜宅弊案、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3罪各被判刑7年、7年6月、3年有期徒刑定讞,合併應執行期14年。

另又被查出,任職營建署長、桃園縣副縣長期間,為詐領首長特別費、縣政業務費,以不實單據、消費內容核銷,詐領共12萬餘元。高等法院更一審以3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共判刑8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總計共6項罪名,高檢署聲請定合併應執行期,高等法院審酌後,定應執行期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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