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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同事兒收2噸事業廢棄物省3萬 彰化公務員圖利罪判刑飯碗恐不保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草子埔垃圾轉運站班長幫清事業廢棄物,依圖利罪判刑。(圖/翻攝Google Map)

▲草子埔垃圾轉運站班長幫清事業廢棄物,依圖利罪判刑。(圖/翻攝Google Map)

彰化市公所垃圾轉運站王姓班長利用職務之便,幫同事兒子的鐵板燒店清理事業廢棄物,讓他免費3萬多元處理費。一審依圖利罪判1年4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他上訴跟法官求情說,「褫奪公權會害他丟飯碗!」二審認為「值得同情但無裁量空間」,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100年間擔任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清潔隊草子埔垃圾轉運站班長。他在同年3月到5月間,受科姓同事之託,幫忙他的兒子等人處理一家鐵板燒店裝潢拆除、修繕的事業廢棄物,用9車次載運堆置到草子埔轉運站內。廢棄物總重達1.935公噸,讓對方省了3萬7800元處理費。

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為,王男偵查中坦承犯行,沒有實際的不法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項第2款規定減刑;王男幫柯子減省廢棄物處理費3萬7800元,在5萬元以下,犯罪情節輕微,再依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減刑。

法官認為,王男對主管監督的垃圾轉運站有管制清運車輛進出事務權責,卻圖利柯姓同事的兒子,無視法令存在。考量事後也委由環保公司將本案廢棄物全數載離回復原狀,犯後態度良好,依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1年4月,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伍萬元,褫奪公權2年。

王男對於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上訴,認為判刑過重,尤其是宣告褫奪公權,將導致他無法繼續在清潔隊工作。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王男所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是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經2次減刑後,法定最低本刑僅1年3月,並審酌王犯後坦承、圖利金額不高,一審量處1年4月已屬偏低刑度,並宣告緩刑,已是對王有利量刑。

法官認為,王所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經判有期徒刑,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應宣告褫奪公權,非法院所得審酌裁量事項。王男經褫奪公權後無法於清潔隊繼續任職,固值同情,然法官仍需遵守法律規範審判,無從拒卻法律適用,認定王上訴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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