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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客戶5星招待違反銀行法 兆豐金前董座蔡友才被判刑6月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官認為蔡友才接受招待,並非正常商業往來活動。(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官認為蔡友才接受招待,並非正常商業往來活動。(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兆豐金控前董事長蔡友才被控明知「台灣海陸運輸集團」為客戶,卻接受其負責人蘇信吉招待,赴馬來西亞進行五星級高檔旅遊,同行的還有時任兆豐銀行敦南分行經理陳世明、家人、秘書等等,涉嫌違反銀行法收受不正利益,台北地檢署起訴蔡友才、陳世明。台北地方法院19日一審宣判,依法各判處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犯罪所得1萬9000元、1萬5000元沒收。可上訴。

根據判決,「台灣海陸運輸集團」(Taiwan Maritime Transport)負責人蘇信吉為籌措向韓國購買新船舶所需資金,2010年2月起,以集團旗下2家境外公司名義向兆豐銀行貸款,獲得共1億740萬餘元款項,且部分金額無須提供擔保。

但兆豐銀敦南分行經理陳世明與蔡友才明知蘇信吉為授信客戶,仍於2011年10月間,接受蘇信吉邀約,以查訪台灣海陸運輸集團海上油礦開採計畫為由,由蔡友才偕同妻子、秘書,陳世明偕同親友等,搭乘蘇信吉之私人飛機,飛往馬來西亞亞庇(Kota Kinabalu)旅遊,全程所需之食宿、交通等費用均由台灣海陸運輸集團支付,涉違反銀行法第35條規定。

對此,蔡友才和陳世明皆否認犯罪,強調雖接受邀約,但沒有允諾履行任何約定,為金融商業常見正當合理社交活動,未收受不當利益,兆豐銀也未因此給予蘇信吉任何信貸優惠。

不過法官認為,依銀行法第35條「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蔡友才2人明知不得向借款人收受任何不當利益,卻仍接受搭乘私人飛機進行2天1夜行程,含晚宴、餐會、球敘等,則此趟行程已非單純「打高爾夫球」可比擬。

且蔡友才2人分屬金融機構負責人、高階經理人,金融機構具有公共性質,與一般企業不同,不能僅以一般商業公司負責人自居,為招攬生意,不顧法規限制。因此,蔡友才、陳世明2人接受招待,應屬銀行法「其他不當利益」。

另2人委任律師提到,依「兆豐銀行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若為推動業務需要或促進商業關係,皆屬該指南所定義的正當商業社交活動範疇。但該規定2017年才訂立,依同時間訂定的「兆豐銀行誠信經營守則」,包括董監事、經理人、受僱人等,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及其他不正利益,以此建立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且內規不能逾越法律界限,蔡友才2人不得以內規阻卻違法,免除銀行法的要求及責任。

考量蔡友才、陳世明2人當時均為兆豐銀行位高權重、有高度審核權之人,應遵守金融從業人員的注意義務,更需謹守法律分際,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態度方面難以對2人作有利認定,分別量處各6年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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