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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省道飆速134公里挨罰8千 他控罰單「北向」寫「南向」想撤罰單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在台一線省道飆速134公里,超速67公里,遭警方開罰。示意圖。(圖/翻攝PIXABAY)

▲男子在台一線省道飆速134公里,超速67公里,遭警方開罰。示意圖。(圖/翻攝PIXABAY)

董姓男子去年開別人的車在台一線彰化花壇路段,飆出時速134公里遭雷達測速儀器拍照舉發,超速67公里,挨罰8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董男不服認為,罰單內把「北向」車道誤寫成「南向」,應該撤銷。但法官認為,罰單誤植可隨時更正,不影響罰單效力,判董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14日晚間9點,董姓男子開著游姓女子名下的小客車,在台一線彰化花壇北向速限70公里路段,飆出134公里的時速,遭雷射測速儀器拍下。警方認定該車已超速64公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車主游女開罰。游女收到罰單後,向警方申訴,表示當時車是董男所駕駛。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接著對董男開出8000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同時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董男與游女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是在北向車道遭雷射測速拍攝,罰單卻寫成南向車道,不符合行政明確性原則;罰單無法更正,應撤銷。

法官審理後認為,行政處分誤寫,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行政程序法》有明文規定。本案罰單有明顯錯誤,舉發機關已更正,原錯誤記載並不影響原處分效力。2人所說無理由,判他們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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