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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香亂踢炮灰餘燼引燃釀火燒車 蜂炮手狡辯卸責 法官依火調結果判刑

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彰化傅姓男子在進香時負責燃放完鞭炮,事後將鞭炮踢到一輛貨車車斗,導致餘燼引燃易燃物,燒毀貨車。(圖/資料照)

▲彰化傅姓男子在進香時負責燃放完鞭炮,事後將鞭炮踢到一輛貨車車斗,導致餘燼引燃易燃物,燒毀貨車。(圖/資料照)

遶境進香活動,廟方都會在沿途燃放鞭炮熱鬧氣氛,彰化一名傅姓男子今年4月參加「彰濱天后宮進香謁祖活動」,擔任「蜂炮手」,但他他燃放完鞭炮後沒有先灑水熄滅,便宜行事用腳踢開,結果煙火炮屑掉入小貨車車斗,導致小貨車起火燒毀。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依照公共危險罪將傅男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中指出,傅姓男子4月28日下午16時參加「彰濱天后宮進香謁祖活動」,負責燃放鞭炮,在中山路與光復路口燃放完2盒「太子蜂炮」後,即將鞭炮盒踢到路邊一部小貨車後方,導致煙火炮屑掉入小貨車貨斗內,餘燼引燃可燃物,小貨車當場起火燃燒,經通報消防隊搶救才撲滅火勢。

事後傅姓男子坦承放鞭炮,但否認造成貨車毀損,他辯稱,是把放完的蜂炮踢到小貨車後面,不是踢到下方,他確認過不會燃燒才離開,且燃燒完的鞭炮盒並非他要用負責清理,引起火災並非他的緣故。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傅男當天下午4時7分至9分許燃放鞭炮,沒多久,5時25分路旁小貨車開始起火,事後經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鑑定認定,發生原因為「施放升空類爆竹煙火炮屑掉入車輛後貨斗,蓄積引燃該處可燃物,進而向四周擴大延燒」,足以認定傅男犯行所為。

法官審酌,傅男因過失行為造成火災發生,燒毀被害人車輛,犯後未坦承過失,也未賠償被害人任何損失,依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物品罪,判處傅男拘役10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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