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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牛票「賺價差$900」警涉誘捕偵查!中院2度判「不罰」

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台中烏日偵辦一起販售黃牛票的賣家,不過法院仍認定為「誘捕偵查」再度判決不罰。(圖/翻攝畫面)

▲台中烏日偵辦一起販售黃牛票的賣家,不過法院仍認定為「誘捕偵查」再度判決不罰。(圖/翻攝畫面)

「2023年亞洲棒球錦標賽」中台韓大賽門票開賣就秒殺,台北市查獲一名賣黃牛票的廖姓男子,將票價1200元的門票哄抬到2500元,價差一倍以上,警方將他依社維法送辦。不過法官認為,警方以誘捕偵查方式佯裝買家,實際無買票意思,認為廖男為未遂,而該法條未罰未遂,裁定廖男不罰。另外,台中烏日分局另抓到鄒姓黃牛移送,中院以同理由,再次裁定不罰,可抗告。

烏日分局指出,鄒男今年11月24日在臉書公開兜售12月3日「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B1內野118區門票,打算以此方式轉售圖利,警員網路巡邏發現後,佯裝同意以1500元向鄒購買。並將賣家約出在高鐵面交,警與賣家碰面時,以鄒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規定,將他逮捕並移送台中地院裁處。

台中地院查,鄒男在警詢時稱,自己刊登訊息是說有需要的人可以私訊他,他將門票賣掉可以獲利900元。

法院認為,警方從網路巡邏發現,佯裝買家後以誘捕偵查方式向鄒買門票,鄒雖有販賣門票故意,並依約交付,已著手販賣行為,但鄒是受警員引誘偽稱要買門票,警員原無買受意思,其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伺機逮捕。

法院說,其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門票行為,應僅視為購買遊樂票券轉售圖利「未遂」,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並未處罰未遂犯,因此裁定鄒男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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