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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未成年免死殺紅眼 冷血國中生割頸害命!被害生家屬喊不公

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加害男學生已被移送少年法庭法辦。(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加害男學生已被移送少年法庭法辦。(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新北某高中附屬中學的一名國三男學生,25日為幫女同學兼乾妹出氣,持彈簧刀刺殺隔壁班一名同齡國三男同學,行兇的男學生及涉嫌教唆的少女皆被移送少年法庭。這起重大社會案件引發民眾高度矚目,除了為逝去的國中生感到不捨和遺憾外,關於少年殺人犯的刑責等問題也再度引發熱議。

檢警昨天對被害男學生遺體進行相驗,確認男學生身中10刀,身體正面包含頸動脈、左胸共計6刀,右下背靠近腎臟位置4刀,幾乎刀刀致命,全案不排除朝殺人罪或傷害致死罪偵辦。

報驗結束後,被害男學生家屬及師長並沒有馬上離開,而是在醫院往生室內待了將近7小時。據了解,除了討論被害學生的喪儀外,另還特別討論到,將向司法機關提出要求,不應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輕判涉案2學生,應該對其重判,不然對被害男學生真的太不公平。

這起駭人兇案曝光後,引發民眾議論少年殺人犯的刑責問題,甚至有人質疑,為何少年殺人犯不能判死刑。依據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條文,對未滿18歲人之犯罪行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我國立法者基於上開公約之精神及國際間之共識,於《刑法》第63條明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律師分析,殺人罪最低刑度是10年,因行兇男學生是少年犯必減刑,最輕可判5年徒刑;縱使重判無期徒刑,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只要服刑7年後,就能聲請假釋。假設判有期徒刑,執行期超過1/3後,也能聲請假釋,因此兇嫌實際服刑的時間並不會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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