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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曝光!女房客男友屋內輕生 女房東怒求償300萬敗訴

記者楊忠翰/新竹報導

李女男友在租屋處輕生,女房東提告求償300萬元敗訴。(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李女男友在租屋處輕生,女房東提告求償300萬元敗訴。(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新竹縣1名李姓女子,先前因許姓男友在租屋處輕生,遭黃姓女房東提告求償300萬元;新竹地院認為,李女並非許男監護人,無法隨時掌握對方內心狀態,而且許男為侵權行為人,李女並無任何責任,因此駁回黃女請求。

黃姓女房東主張,去年1月間,她將房屋租給李女,每月租金21000元,李女未經同意便與許男同居,去年8月間兩人發生爭執,導致許男在屋內輕生而亡,房屋也成了凶宅,市值估計減損300萬元,遂要求李女如數賠償。

李姓女房客辯稱,她承租時已告知房東同居一事,許男輕生是個人行為,不能歸責在她身上; 先前李女應訊時則表示,許男出獄後短暫住在她家,後來兩人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她曾提出分手要求。

法官指出,李女並非許男監護人,雖然兩人是男女朋友,但李女並無監督義務;許男剛假釋出獄,精神狀態難以捉摸,李女在他出現輕生傾向時,已先一步通知家人,並無任何過失。

除此之外,男女感情本就無從勉強,爭吵、分手乃屬常見之事,但許男選擇輕生,終究並非常態,李女無從預料許男舉動,當時二人仍同居一處,而且並非拒絕聯絡的情況下,倘若李女預料到許男會輕生,豈有不防範的道理?

法官認為,許男輕生行為並未造成房屋物理性損害,亦未影響房東對房屋占有及使用權能,房屋所有權亦未受侵害,因此無權要求李女賠償;事實上,許男才是侵權行為人,因此駁回黃女之訴,李女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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