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新竹男子遭撞,獅子大開口要對方賠償4千多萬,最後法院僅判賠3萬元。(圖/資料畫面)
合理嗎?新竹市男子阿力(化名)前年(2023)晚間騎車超速,直接撞上正在待轉區阿偉(化名)的摩托車前輪,造成阿偉摔車身上多處擦挫傷,阿偉認為阿力是蓄意謀殺,憤而提告求償高達4821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僅判賠精神慰撫金3萬元,其餘全數駁回。
判決書指出,阿偉被撞後,人車旋轉倒地,造成四肢、胸部、左臂部多處挫擦傷,提出刑事殺人罪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阿偉表示,傷勢需要3年才會痊癒,因此提出口服藥費用109萬5000元、外敷藥費用1千36萬8000元;3年工作損失184萬7934元;受傷需專人看護1年,請求看護費用79萬5600元;購買醫療用品之交通費用及時間耗損36萬元。
阿偉認為車禍造成身心受害,以每年160萬元計算,請求3年心理賠償480萬元;另請求刑事損害賠償2846萬元,7項要求合計共求償4821萬元。
開庭時,阿力辯稱自己根本不認識阿偉,車禍當下有叫救護車一起去醫院,也有跟阿偉說如果要賠償請提出相關單據,但阿偉都沒有回覆,在閱卷時,也未見車損、身體傷害要賠償多少;自己是車速太快撞到原告,沒有理由殺死阿偉。
刑事部分,新竹地院依犯過失傷害罪,將阿力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不過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當時一審宣判後雙方都未再上訴而確定,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當應以刑事案件認定的犯罪事實為依據,因此阿偉指稱阿力故意謀殺的情節,法官不採信。
至於阿偉要求的賠償部分,因阿偉都拿不出相關的收據和事證,再加上法官調查阿偉前一年的所得為0,代表阿偉無任何所得,認定事故發生時,阿偉處於無業,因此也沒有所謂的無法工作的損失,最後僅判阿力需賠償3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