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新竹女騎士發生車禍,事後認定無肇責,但因沒在現場停留,遭法院判刑6個月。(示意圖/pixabay)
不是無肇責就沒事!新竹市一名女騎士小花(化名)前年(2023)騎車撞上直行的小美(化名),雖然肇事但事後鑑定小花無肇事責任、過失傷害也不起訴,但因小花撞人後以「趕時間」為由,不但沒替小美叫救護也沒報警就擅離現場,遭檢察官依違反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新竹地院判處小花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花2023年11月某日,騎車行經竹市北大路與大同路口時左轉,導致直行的小美反應不及,兩人發聲碰撞,造成小美左小腿、踝、足背多處造成挫扭傷併瘀傷等傷害,但小花沒有報案、也沒有提供救助,直接告知自己「趕時間」,就匆匆忙忙離開現場,小美氣得提告過失傷害。
不過後續行車事故鑑定會調查,肇事原因為小花騎車跨入無號誌路口網狀線上停等後,起步未行至路口中心處,反而搶先左轉彎,又未注意多線道直行駛入車輛並讓其先行所致,而就本案車禍事故發生並無過失。
小花遭控過失傷害罪部分,經新竹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依刑法規定,由於小花就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係屬無過失,原本是可以減輕其刑,但法官調查,小花事後尚未與小美和解,再加上小花明知對方受傷仍未依法停留處理,違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構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