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桃園少輔員送少女回家,趁機猥褻。(示意圖/PIXABAY)
曾受聘於桃園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的黃姓少年輔導員,去年(2024)在一次活動結束將少女送回家的路途中,對少女伸出狼爪猥褻得逞。桃園地院認為,黃男第一線接觸曝險少年,卻利用職務機會猥褻少年破壞身心,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猥褻、強制猥褻罪等2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判決指出,黃男去年3月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為少年輔導員(2024年9月解聘),負責少年犯罪預防業務,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去年7月13日,桃園少輔會在桃園一間撞球館舉辦活動,結束後黃男開車載送輔導的未滿14歲少女回家,但在抵達住家附近時,黃男徒手擁抱少女,並稱讚她「很可愛」,猥褻一次得逞。
沒想到隔了近一個月,黃男又趁家訪之際,再次對少女出手,當時少女拚命閃躲、更換房間、明示反對等方式表達拒絕意思,但黃男仍違反少女之意願,強制猥褻行為得逞1次,事後少女家長得知此事,氣得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公訴。
法官衡酌,黃男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與圓圓及其家屬達成調解,依調解筆錄內容給付新幣40萬元完畢,最後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罪,處有期徒刑8月;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緩刑期間黃男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及完成8小時法治教育,且禁止對少女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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