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高雄高分院認為遭騎士追撞,鄞男有疏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屏東鄞姓農民深夜駕駛農用曳引機並附掛載具,遭到時速114公里機車從後方追撞;張姓騎士當場倒地,經送醫急救後殘廢,鄞男被依過失重傷害罪起訴。法院一審、二審皆認為鄞男因1事有疏失,判刑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前年1月12日深夜11時許,鄞男駕駛附掛載具的農用曳引機,行駛於屏東縣新埤鄉台1線,行經421.5處北上車道處,遭到張姓騎士從後方追撞(時速114公里),張男多處骨折被送醫救治,這起車禍也導致他殘廢。
鄞男遭屏東地檢署依過失重傷害罪起訴,屏東地院認為,張男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有過失,但鄞男農用曳引機附掛載具,突出機身部分,應該設置反光板,避免夜間行駛撞上,認其也有疏失,判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檢方認為鄞男犯後態度不佳,未與張男達成和解,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張男為肇事主因,未達成和解是因為賠償金額談不攏,認為原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