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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20萬涉賣官…還跟「女性友人」濫用公務車!鄉代會主席洪啟能遭起訴

記者陳弘逸/屏東報導

屏東縣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洪啟能涉貪遭起訴,移審獲法院100萬元交保(示意圖/翻攝自臉書)

▲屏東縣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洪啟能涉貪遭起訴,移審獲法院100萬元交保(示意圖/翻攝自臉書)

屏東縣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洪啟能,擔任枋山鄉長期間,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今年3月26日遭搜索、傳喚,移送地檢複訊後,於27日裁定羈押禁見;檢方查出,他除收賄20萬違規錄取清潔隊員,又濫用公務車跟女性友人出遊,虛報加油費用害公帑損失8803元,近日依法將他起訴,移審地院獲100萬元交保。

檢調發現,洪啟能擔任枋山鄉第17、18屆鄉長期間,負有鄉政推動、人事任免之職責,竟利用人事甄選機會,竟在2021年1月間清潔隊員甄選作業中,與時任潘姓清潔隊長共謀,收受20萬元現金賄賂,違反甄選簡章規定,讓未檢附體檢報告的劉姓男子,錄取清潔隊員。

此外,洪啟能又被查出卸任鄉長後,在2023年至2025年擔任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期間,違規使用配賦公務車輛,頻繁與女性友人出遊、住宿、就醫及其他與公務無涉的私人行程,並將加油費用報公支出,造成公帑損失8803元。

檢方認,洪啟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等罪。(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檢方認,洪啟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等罪。(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檢方認為,洪啟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刑法第134條、第34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背信罪。

檢方考量,洪啟能為民選地方首長及民代首長,應以身作則,恪守法紀,卻以職權圖利己身,不僅違背公務員廉潔義務,更損害地方政府形象與社會公義,依法將他起訴,並向法院建請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及沒收犯罪所得。

此案於7月25日移審屏東地方法院,在押的洪啟能由法院裁定100萬元交保,案件進入審理階段。

#洪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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