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宜蘭報導
宜蘭22歲魏姓男子跟未滿18歲少女小花(化名)在住處發生性行為時,用手機偷拍性愛影片,事後又共享螢幕畫面外流,遭判8年有期徒刑。(示意圖/PIXABAY)宜蘭魏姓男子跟未滿18歲少女小花(化名)在住處發生性行為時,用手機偷拍性愛影片,事後又共享螢幕畫面,給另名女性友人;事後小花發現遭偷拍還外流,憤而提告;魏男挨告,否認犯行,又未達成和解,遭判8年有期徒刑,沒收扣案用的iPhoneXR手機,可上訴。
判決指出,魏男2023年5月27日下午某時許,在宜蘭的住處房間內,跟未滿18歲少女小花(化名)發生性行為時,用iPhoneXR手機偷拍性影像,事後,又用通訊軟體「FACETIME」共享螢幕畫面,給另名女性友人。
事後小花得知遭偷拍性愛影片,還被外流,憤而報警提告;魏男否認犯行,還辯稱,當時拍攝影片有得到女方回答「嗯」;且影像外流,是前女用趁他睡覺時拿手機共享給名女性友人觀看。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未採信魏男說詞,認為他已是22歲成年人,未能謹守男女交友之分際,違反意願竊錄性影像,還將未成年少女變成色情影像素材,供他人共同觀覽。
魏男自述高中畢業,入監前從事公共工程標線工作,家裡有爸爸、奶奶,經濟狀況勉;考量他否認犯行,未達成和解;審理後,將魏男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又犯播送少年之性影像罪,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8年有期徒刑,沒收扣案用的iPhoneXR手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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