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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殘值32元電鍋送拾荒婦遭貪污罪起訴 檢察總長回應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黃姓清潔隊員撿拾殘值32元的電鍋送給拾荒婦人,卻被貪污罪起訴,引發輿論譁然。(圖/資料畫面)
▲黃姓清潔隊員撿拾殘值32元的電鍋送給拾荒婦人,卻被貪污罪起訴,引發輿論譁然。(圖/資料畫面)

台北市清潔隊黃姓隊員因自回收車裡,將殘值32元的大同電鍋轉送給拾荒婦人,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引爆輿論譁然。日前法務部發出聲明強調已擬具修正草案,啟動修法作業,針對小額貪污案件,未來得減刑或免刑。檢察總長邢泰釗也於16日,發函全台各檢察機關,表示偵辦貪瀆案件,應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落實客觀性義務。

邢泰釗指示各檢察機關4大要點,分別是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請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落實客觀性義務。

按「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9款定有明文。經查明貪瀆案涉案被告,符合《貪汙治罪條例》規定自首,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應為不起訴處分。

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者,得依具體個案情節,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是否犯貪瀆罪後自首、在偵查中自白、有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是否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等對被告有利量刑事由,於起訴或公訴蒞庭時具體求刑。

對於犯貪瀆罪後自首或自白者,主動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自動繳交所得財物或參與集體貪污先行自首或自白供出其他共犯而查獲者,如符合緩刑要件,並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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