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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60公里慘吞1.2萬罰單還扣牌!他控警違反職權…被打臉還多付300

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男子今年開車超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遭警方後逕行舉發;依法開罰1.2萬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示意圖/Unsplash)
男子今年開車超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遭警方後逕行舉發;依法開罰1.2萬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示意圖/Unsplash)

雲林縣施姓男子今年開車超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遭警方後逕行舉發;依法開罰1.2萬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施男認為警方違法職權及取締規則,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法官認為施男違規事實明確,他主張執法違反程序的部分,皆無可採,因此駁回告訴,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可上訴。

判決指出,施男今年3月4日下午3時12分許,開車行經雲林縣褒忠鄉雲9線公路北上6.8公里處,因行車速度,超過逾40公里至60公里,被警方測照後逕行舉發。

並於同年5月29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開罰1.2萬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

施男收到罰單,認為測速儀器瞄準點並不在他車上,且後方有其他車輛,若他違規該車也應該有違規;且當時沒見到警方在場操作儀器,反控執勤員警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執行測速取締勤務時,應在場且穿著制服規定。

此外,施男孩主張,現場並無設置「警52」標誌,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及近2個月才收到罰單,導致無法提供資料佐證,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建請法院查證。

法院綜合相關證據,認為施男違規事實明確,他主張執法違反程序的部分,全無可採,且執法並無違誤,審理後,訴請撤銷無理由,應予駁回,且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可上訴。

#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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