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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完!黃子佼二審獲緩刑4年理由曝光 還有性影像待查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黃子佼案二審被判緩刑4年,但還有不法性影像待判。(圖/資料畫面)
▲黃子佼案二審被判緩刑4年,但還有不法性影像待判。(圖/資料畫面)

藝人黃子佼被控自2014年2月12日起,註冊成為知名偷拍網路論壇「創意私房」會員後,陸續購買、下載高達2259部未成年人性影像,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刑8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刑1年6月,緩刑4年。刑度看來比一審重,認定的被害人數也較一審多,一共37人,但高院考量黃子佼坦認犯行,且與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改判,並給予緩刑宣告。不過因還有部分性影像無法辨識被害人,高院退回給檢察官依法處理。

黃子佼原於台北地檢署偵查期間認罪,北檢給予緩起訴處分,但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北檢改依犯非法搜集、處理個人資料、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且2023年2月17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新增定刑罰生效日後,仍繼續下載、儲存未成年人性影像,又案件於一審審理期間改口不認罪,依法判刑8月。

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黃子佼雖坦承持有,但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然該些性影像皆屬關於「性生活」之特種個人資料,且檔案中包含被害人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社交軟體帳號、臉部特徵等,使取得性影像之人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被害人身份,為被害人的「性生活」個人資料一環。

另黃子佼所犯為2024年8月7日修正前兒少性剝削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基於單一包括犯意而蒐集、處理被害人之資料,應論以集合犯一罪。

又黃子佼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並依兒少福利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原判決漏未加重其刑,認定被害人為35人,與高院認定37人人數有落差,加以未審酌黃子佼於二審坦認犯行,並與37人全數成立和解、賠償完畢,因此撤銷改判。

法官認為,黃子佼因一己私慾,主動加入創意私房網路論壇且購買、下載、儲存未成年人性影像,被害人數、影像檔案均多,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及於審理期間坦認犯罪,與37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情,依法量處1年6月有期徒刑。

再者黃子佼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且與37名被害人全數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足認有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真意及具體作為,37名被害人也均同意給予黃子佼緩刑,因此依法宣告緩刑4年。

為促使日後重視法律規範秩序,導正偏差行為,命黃子佼應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團體,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並付保護管束。

至於檢察官移送併辦其他性影像部分,該些性影像因無法辨識被害人身分,其餘影像中疑似被害人均未到案接受警詢、製作筆錄,甚至有人於警員聯繫時,否認有拍攝相關性影像,因此無從認定此等部分性影像是否為其本人拍攝、拍攝年齡,尚難就此部分論罪,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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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發現兒少性剝削,請撥打110、113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
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黃子佼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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