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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又毒駕!男開車撞死警察 二審判決發回國民法官更審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毒駕撞死警察的男子黃國維,一審被判刑18年6月,高院撤銷發回。(資料照/記者莊淇鈞攝影)
▲毒駕撞死警察的男子黃國維,一審被判刑18年6月,高院撤銷發回。(資料照/記者莊淇鈞攝影)

男子黃國維於2024年7月間,吸食「喪屍煙彈」後,毒駕在新北市三重撞死28歲三重分局警員黃瑋震,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處黃國維18年6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30日二審宣判,撤銷發回更審。此案為首件二審撤銷原判決,發回一審國民法官庭的案件。

根據判決,黃男被控於2024年7月12日在三重菜寮公園內吸食K他命、喪屍煙彈等毒品後,13日凌晨,開車到中寮街附近載朋友。過程中,黃男不但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行經正義北路、龍門路口時,撞上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警員黃瑋震及周姓警員駕駛的警備車,又波及一彭姓男子駕駛的轎車。黃瑋震送醫搶救後仍因全身創傷性血胸呼吸衰竭死亡。周、彭2人也都受傷。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處黃國維18年6月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定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但黃男行為僅造成一個死亡之加重結果,侵害生命法益單一,同一事實要素或同一不法內涵不得在法律評價、刑罰量定中被重複考量,原審論以2個加重結果犯,為雙重評價,悖於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又原審以其闖紅燈、違規左右轉之行為,認定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符合道交條例之要件加重,但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既已由加重結果犯之立法形式予以加重刑罰,形同實質已考量道交條例等規定對行為人為加重非難,若再予加重,無異重複,應予撤銷。

高院認為,原審就被告行為致生死亡結果部分,僅以被告所為是否該當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為主要爭執事項,對於被害人死亡之加重結果,係因毒駕行為或危險駕駛行為所造成,應成立刑法之加重結果犯暨法律適用已有爭議,但原審並無曉諭辯護人確認或重新整理爭點,亦未見國民法官有就該爭議進行實質辯析與評斷,導致判決結果未就被告、辯護人之重要防禦主張、加重結果犯之歸責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之適用有何說理,被告防禦權的行使,難認已獲得程序上的保護及審酌。

另國民法官籠統以數罪名依想像競合犯論以刑法第185條第2項之罪,再適用道交條例規定加重其刑,有無過度為量刑之評量、如何認可正確反映國民正法律感情或增進國民隊於司法之了解,均非無疑。若二審逕行改判,恐引發背離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之疑慮,並使國民參審宗旨無從落實,因此認「發回」為適當且必要。

#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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