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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13歲女兒348次!狼父警察開庭前陳屍住處 後續司法程序曝光

社會中心/林昀萱報導

狼父警察性侵女兒348次遭停職查辦,卻在開庭前夕身亡。(示意圖/Pixabay)
狼父警察性侵女兒348次遭停職查辦,卻在開庭前夕身亡。(示意圖/Pixabay)

台北市警局捷運警察隊一名52歲鄭姓警官被控性侵女兒多年停職查辦,檢方日前偵結,該名男警自2010年起性侵當時未滿14歲的女兒,犯行持續長達7年,性侵次數達348次,檢方依多項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原定今(14)日開庭審理,但鄭男卻在11日被發現陳屍住處,案件也出現重大變故,後續司法程序曝。

檢警調查,鄭男早年任職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後來轉調至北市警局捷運警察隊,2023年起代理捷警隊分隊長職務。起訴書指出,鄭男自2010年起,藉酒意性侵女兒,當時其女兒未滿14歲,此後至2017年7年間,性侵女兒達348次,直到其女就讀大學後,去年才至北市警局婦幼隊報案揭發此事。士林地檢署日前偵結,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起訴。

案發後,鄭男遭停職查辦,卻在開庭前夕被家人發現在內湖住處死亡,也讓案件審理出現重大轉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當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經不存續時,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因為實體審判的對象已經消失,無法進行論罪科刑,這與「被告死亡」或「法人不存續」導致訴訟客體不存在有關。此規定確保了審判的有效性,並在被告上訴後死亡時,法院會撤銷原判決,並諭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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