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海軍中士跟女國中生交往,至少3度發生性行為,來利誘女方拍性影像遭依法判刑。(示意圖/PIXABAY)高雄朱姓海軍中士2年前跟未滿14歲少女小花(化名)交往,明知對方未成年,仍跟少女2度車震還上摩鐵開房,甚至利誘她拍攝裸露胸部的性影像;事後朱男挨告也因案遭部隊汰除退伍,他雖自首認罪,但女方家屬不願接受調解,被依現役軍人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3罪,及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分別判刑。
判決指出,朱姓海軍中士,為現役軍人,2023年跟未滿14歲少女小花(化名)認識並成為男女朋友,兩人交往期間,曾2度在車上發生性行為,還曾到汽車旅館開房;甚至還引誘女方拍攝裸露胸部的性影像。
事後兩人感情生變,朱男挨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現役軍人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遭送辦,他也因案於2024年2月24日遭部隊汰除退伍。
法官認為,朱男為滿足自身性慾,接連要求跟少女小花發生性關係,還要求拍攝性影像,雖犯後自首,審理期間表示願意調解,但少女家屬不願意調解,導致無法和解與賠償。
法院考量,朱男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予以分論併罰,審理後,分別依現役軍人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3罪;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各處1年7個月至1年9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沒收扣案手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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