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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爆用公務車桃機接子女、看牙科!監察院今開紀律委員會 3監委懲處曝

記者林瑞恩/台北報導

監察院說明公務車爭議。(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監察院說明公務車爭議。(圖/記者鄭孟晃攝影)

去年爆出多起政治人物濫用公務車案例,也讓公務車的使用規範,引發各界討論。監察院部分,去年爆發濫用公務車,監委林郁容用公務車接送子女、監委王榮璋搭公務車,先理髮後再返家,監委蘇麗瓊因牙痛搭公務車就醫,監院紀律委員會經調查後完成報告,今(6)日公布懲處,監委林郁容為「以口頭或書面於院會時道歉」之處分;對監委王榮璋為「促其注意」之處分;至於監委蘇麗瓊因牙痛就診後即返回監院辦公,審酌尚合乎情理,難予苛責。

細數這三起案例

監委林郁容部份,於114年5月26日下午搭乘用車,途中先至監察院附近接送其女,再至桃園機場接送其子後,返回臺北住處,已逾越一般合宜使用車輛範圍之認知,易使外界質疑監察委員形象,因此院會決議依自律規範第3條、第17條第3款規定,為「以口頭或書面於院會時道歉」處分。

監委王榮璋部份,於114年5月9日下午搭乘用車,途中先前往位於紹興南街之某理髮店理髮後,搭乘同車返家,此舉易受質疑,囿於清議,仍宜避免,因此院會決議依自律規範第3條、第17條第1款規定,為「促其注意」處分。

監委蘇麗瓊部分,因牙痛需治療,於114年5月14日下午搭乘用車前往和平東路3段某牙科診所就診後,乘坐原車返回監察院處理公務,當日18時許下班返家,核其使用車輛之緣由,係因監察院醫務室暫停服務之替代措施,目的在於避免執行中之公務因急病而中斷,具社會相當性,其使用公務車於法無違,尚且合乎情理,難予苛責。

監察院說明,本案在法制面、派車制度面,顯然有應改善之處,又對於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適用範圍、「監察院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要點」及「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之沿革與適用、公務車可供上下班及符合社會相當性活動使用,未能及時對外清楚說明,致各界產生監察委員公器私用,正人不能正己之質疑,傷害監察院形象。相關法規扞格及內部管理疏漏之處,院會也決議相關單位應妥速檢討改善,力求周延。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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