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新北報導
陳嘉瑩為了規避毒駕裁罰,不惜在公眾往來的道路上以動力交通工具作為武器,公然襲擊執法警察,還奪走警察的寶貴生命。(圖/記者莊淇鈞攝影)新北市清水派出所前所長劉宗鑫遭拖行殉職案,今(11)日由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宣判。被告陳嘉瑩因毒駕拒檢,故意拖行所長並猛烈撞擊捷運護欄,遭合議庭以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合議庭特別強調,陳女犯行嚴重衝擊社會法治底線,並具體列出判處死刑的「三大核心理由」。
理由一:惡意衝撞護欄,犯罪手段極其重大
合議庭指出,案發時劉宗鑫身著制服依法執行職務,態度並無不當,而陳女在明知員警手仍伸入車內抓握方向盤的情況下,不僅未停車,反而猛踩油門加速逃逸。
法院強調,陳女在高速行駛中多次採取「S型」擺盪,更蓄意左偏撞擊捷運施工護欄,利用護欄強大撞擊力試圖甩脫員警。這種「藉物殺警」的行為導致劉宗鑫全身多處骨折、內臟破碎致死。法官認定,陳女具備明確殺人故意,且手段極其殘暴,對人命毫無尊重。
理由二:精神鑑定語出驚人,犯後態度難認悔意
陳女在審理期間的言行,是國民法官決定量處極刑的關鍵。判決指出,陳女雖然坦承部分施用毒品行為,卻始終否認殺人及妨害公務,更辯稱是因「員警抓我衣服」才釀災,試圖將責任歸咎於被害人。
更令人震驚的是,陳女在接受司法精神鑑定時,面對醫師詢問對於奪走一條人命的感受,竟冷血回應:「他(劉宗鑫)又不是我的家人,所以我不會難過。」 合議庭認為,陳女素行不佳、多次涉及毒品案,且在案發後第一時間竟是聯絡友人丟棄毒品而非救人,足見其性格自私冷酷,完全感受不到悔悟之心。
理由三:公權力不容挑戰,衝擊社會法規秩序
合議庭由 3 名法官與 6 名國民法官共同組成,在量刑考量上一致認為,陳女藐視公權力的程度極高。她為了規避毒駕裁罰,不惜在公眾往來的道路上以動力交通工具作為武器,公然襲擊執法官員,對社會治安與秩序造成巨大衝擊。
法官在判決書中感嘆,此案造成被害人家庭破碎,兩名年幼女兒自此失去父親,家屬當庭表達絕不原諒。合議庭綜合審酌後認定,「無期徒刑」已不足以反映本案犯罪惡性與社會影響,唯有量處死刑,始能落實法律正義並維護執法人員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