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味焚化廠收賄案判8年定讞 檢已啟動防逃機制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雲林縣長、立委張麗善的哥哥張榮味涉及的林內垃圾焚化廠收賄弊案,纏訟14年後,最高法院今(4)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張榮味有期徒刑8年確定。張須入監服刑,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

▲張榮味。(圖/資料照片)

張榮味於1990年初次從政,即當選雲林縣議長,1999年又以無黨籍身分當選雲林縣長,任內曾被稱為「雲林王」,是藍綠都拉攏的要角,不過2004年間,檢調查出,雲林縣政府於1997年間,遴選公民營機構,以BOO(Build興建、Operate營運、Own擁有)模式興建、營運焚化廠。「達和環保」為順利取得焚化廠興建、營運權,於是計畫行賄雲林縣縣長張榮味、林內鄉鄉長陳河山,並於2000年間,透過中間人引薦與張榮味見面,表達有3千萬元的預算,希望張榮味能照顧焚化廠計畫案,張榮味同意收受賄賂;至於陳河山,也收受達和公司代表1775萬4650元賄賂。

更四審依公務員期約賄賂罪,將張榮味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同案被告陳河山遭判8年、褫奪公權4年,張、陳均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對於張榮味、陳河山期約賄賂的犯行已論述詳盡,記明認定的罪名及所憑證據與理由,就張、陳否認犯行及其所辯解,如何不足採納,亦予論述及指駁,更四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都沒有違背法令,因此駁回上訴、將2人各判8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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