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精神分裂病發放火燒屋 修繕費135萬免賠

記者陳怡靜/新北報導

新北市板橋區某處民宅於104年發生火警,導致屋主家中許多家具遭燒毀,牆壁磁磚也都被薰黑,保險公司給付135萬元修繕費給屋主,事後保險公司發現,住戶起火原因是隔壁的呂姓婦人點火燒東西所導致,於是提起興訟求償損失;但法院調查後,發現呂婦是知覺失調症發作,在行使縱火的行為時,當下並無辨識之能力,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呂婦獲免賠。

▲婦人因患有知覺失調症,病發時放火燒屋波及鄰宅遭保險公司求償,法官判決免賠。(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保險公司控訴,呂婦明知住處為連棟式公寓,竟在104年11月30日凌晨點火燒東西,導致火勢蔓延波及相鄰住戶,造成保戶的房屋毀損,因此向呂婦求償保險公司先行支付保戶的135萬2033元修繕費。

刑事部分呂婦於去年已獲判無罪,但須入相關處所監護4年,並接受治療。對於保險公司的求償,呂婦主張因自己的精神狀況不佳,並不清楚自己做了什麼,也沒有能力賠償。

法院根據醫院鑑定結果,顯示呂婦患有知覺失調症,長期到精神科就診外,也曾住院治療過,不過她在出院後,卻經常不配合按時服藥,導致會有幻覺和妄想等干擾;而呂婦供稱,當時是因為覺得家裡有「髒東西」,才會在家裡點火燒日光燈紙,想藉由用火來驅除不乾淨的東西,足以顯見呂婦當時放火是處於行神喪失的狀態,認定呂婦當下是有精神分裂症導致的精神障礙,且無能力辨識其行為違法,故不符合侵權行為必須要有故意或過失的構成要件,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呂婦不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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